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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金轮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轮装卸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法定代表人许彩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轮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维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轮装卸搬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兰铁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由于被上诉人甘肃金轮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已注销,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暂时无法确定,故申请撤回对甘肃金轮装卸搬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兰铁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33元,减半收取6266.5元,由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3元,减半收取6266.5元,由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力审 判 员  范赣鑫代理审判员  康倩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