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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东进与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进,李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249号原告王东进,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海安县雅周镇王垛村*组**号人,现住。被告李林,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三台县老马乡四洲村*组***号人,现住。原告王东进诉被告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东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进撤回对被告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东进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