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东进与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进,李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2249号原告王东进,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海安县雅周镇王垛村*组**号人,现住。被告李林,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三台县老马乡四洲村*组***号人,现住。原告王东进诉被告李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东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进撤回对被告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东进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