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程建设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设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建设程某,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设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5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农坛路干休所院内的“珍奥保健座椅”经销店内,将被害人王某钱包内���100元现金盗走。2、2015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在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商贸城南京路2号被害人马某车库内的一辆黑色“永久”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500元。3、2016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在孟州市河阳办事处东环路与河雍大道交叉口西100米路南侧树林里,将被害人崔某放在三轮车车斗中间黑色单肩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902元。被告人程建设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在���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建设程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崔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被害人马某妻子)、郭某、李某、张宪云张某甲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设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程建设程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建设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彦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