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羊纯全、徐明珍等与孔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纯全,徐明珍,羊阳,羊某,梅五,孔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1074号申请执行人羊纯全。申请执行人徐明珍。申请执行人羊阳。申请执行人羊某。法定代理人梅五。申请执行人梅五。被执行人孔祥生。羊纯全、徐明珍、羊阳、羊某、梅五与孔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孔祥生赔偿羊纯全、徐明珍、羊阳、羊某、梅五因羊君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686964.94元,扣除已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656964.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4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044元,由羊纯全、徐明珍、羊阳、羊某、梅五负担89元,孔祥生负担49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车牌号码为苏J×××××的传祺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并已进行评估拍卖。除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孔祥生因交通肇事罪现正在服刑。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一部汽车处,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兴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群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