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底江峄与河北英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底江峄,河北英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底江峄,女,回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英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为维明南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夏定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268号裁决书,在执行底江峄与河北英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268号裁决书关于底江峄与河北英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高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