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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勇与王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王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933号原告:赵勇,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王媛芳,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诉被告王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勇负担。审 判 长  董 淼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