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柯松、萧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松,萧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柯松,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萧传良,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2016)粤098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执行柯松与萧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27家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被执行人萧传良或没有银行账户、或没有银行存款余额、或只有极少量的存款余额;被执行人萧传良在信宜市辖区内没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机动车权属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萧传良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关于被执行人萧传良的财产线索或证据。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萧传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3执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勇审判员 杨 钦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