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42195785(1-1)。法定代表人:许东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得忠,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阳利民银行)与被执行人蚌埠市联丰米厂、李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蚌埠市联丰米厂、李得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21076.28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蚌埠市联丰米厂、李得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