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供销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负责人:王琼,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山,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供销社,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供销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供销社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供销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八里供销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书面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永审判员 毕维明审判员 殷正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炳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