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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同春与王广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春,王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王同春(又名王海朝),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住浚县。被执行人王广锋,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浚县。申请执行人王同春与被执行人王广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书(2015)浚民小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同春与被执行人王广锋已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王广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小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