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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陈孝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平,陈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平,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孝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亚平诉被执行人陈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夏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