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终5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冯彪与罗先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彪,罗先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霞,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先学。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洪,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彪因与被上诉人罗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与本案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程晓红,对涉案银行卡(账号:62×××52)的实际使用情况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