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邓少章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少章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刑初3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少章,曾用名邓绍章,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医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少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邓少章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少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起,被告人邓少章将其父遗留的四支火药枪存放在自己家中,并偶尔用其打猎。2016年8月2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邓少章抓获,并将其四支火药枪依法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四支火药枪均为枪支。被告人邓少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少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销毁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等书证;证人施某某、邓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少章的供述与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少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邓少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少章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在二支以上,其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邓少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少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少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枪支四支由云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丁义蓉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