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4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4民催10号申请人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志公桥堍。法定代表人蒋俊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喜权。申请人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24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吉林省兴安煤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吉林银行长春净月潭支行,收款人为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吉林省华安矿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马鞍山金泉工业介质科技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的xxxxx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无锡翕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浩审判���员邱翠平人民陪审员 孙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阳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