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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908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花,魏亚邦,马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新花,女,生于1972年3月3日,汉族,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魏亚邦,男,生于1983年8月4日,汉族,住所地景泰县。被执行人:马金禄,男,生于1984年1月10日,汉族,住所地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马新花与被执行人魏亚邦、马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魏亚邦、马金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新花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亚邦、马金禄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收入,本案的执行标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款项满足执行需要时,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铁审 判 员  冯浩宁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立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