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巧珍与绍兴富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巧珍,绍兴富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682号原告:叶巧珍,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被告:绍兴富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前进村西。法定代表人:朴淑希,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宇峰,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巧珍与被告绍兴富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欣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巧珍、被告的代理人秦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巧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2500元。事实和事由为: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合作加工服装等,被告说资金困难向原告借钱2500元,3天后归还。原告出借后,被告至今未还。有被告单位领导郑勇出具的借款凭据可以证明。被告富欣贸易公司辩称:原告与韩国籍人士张辅铉发生业务往来,张铺铉并非被告员工,也不是被告的业务员,该纠纷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8月21日,郑勇[自称是绍兴富欣服饰有限公司(或称绍兴县富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欣服饰公司)之课长]出具借款凭据,载明2016年7月24日,经富欣贸易公司、富欣服饰公司(张辅铉)同意,郑勇向叶巧珍个人借款2500元,张辅铉承诺2016年8月15日归还,现公司倒闭,老板联系不上,至今未还。富欣贸易公司租用绍兴树人丝织厂部分厂房,富欣服饰公司使用富欣贸易公司租用的部分厂房(一楼)进行生产加工。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对象为富欣服饰公司。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凭据、郑勇的证言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诉讼应有适格被告。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其自述及郑勇之证言,可以得出“借款人为富欣服饰公司”之结论,富欣服饰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采纳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巧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叶巧珍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