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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胡少琛与青岛瑞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郑雨帆、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成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胡少琛,青岛瑞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郑雨帆,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成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098号原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少琛,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瑞鑫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李朴路与204国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郑雨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雨帆,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郑志全,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任成印,男,50岁,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胡少琛与被告青岛瑞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郑雨帆、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成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青岛瑞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郑雨帆、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成印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X处的土地使用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青岛瑞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郑雨帆、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成印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青岛泰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XX处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孙连英助理审判员  赵 换陪 审 员  宫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圣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