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杜本桂与镇康县镇康县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本桂,镇康县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4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杜本桂。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杜本桂与镇康县镇康县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2016)云0924民初38号一案中,查明云南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故本案暂时不能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9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杰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辉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