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XX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XX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74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6幢1层20号店,组织机构代码67652675-8。法定代表人李伟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惠英,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XX香,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香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双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481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依法作出(2015)龙新执字第374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暂难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7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