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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查厚东与西乡县明华石膏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厚东,西乡县明华石膏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查厚东,男,生于1955年11月21日,汉族,原系西乡县明华石膏矿工人,住西乡县。委托代理人杨林荣,生于1962年12月15日,汉中,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西乡县明华石膏矿。申请执行人查厚东与被执行人西乡县明华石膏矿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仲案字(2002)第02号裁决书和(2004)西民执字第17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明华石膏矿给付剩余赔偿款1821.34元及利息2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明华石膏送达了执行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其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因本案执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交款多次,其执行标的余额与申请执行人核对后,下剩1821.3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其生效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西乡县明华石膏矿已将赔偿款2021.34元交纳,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仲案字(2002)第02号裁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祖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