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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广州南方人才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黎明,广州南方人才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黎明,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方人才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8层)。法定代表人:黄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筱茹,女,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杨黎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方人才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方人才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黎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杨黎明致歉,消除影响;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广州南方人才公司赔偿杨黎明经济损失18500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广州南方人才公司承担本案的公证费800元、差旅费700元,共计1500元。事实和理由:杨黎明系《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的作者,对该文章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后杨黎明发现广州南方人才公司未经授权在“校园招聘网”(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发布与涉案文章内容基本一致的被诉文章用于商业盈利活动。该行为侵害了杨黎明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存在如下问题:1.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合理,未能充分考虑杨黎明的维权成本与广州南方人才公司的违法所得。首先,杨黎明已实际花费了2000多元的维权成本,如公证费、上诉费、为公证立案开庭等的车费、住宿费、打印复印材料费以及后续费用。广州南方人才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两年多,涉案网站上传有大量他人作品,属侵权情节严重;2.对诉讼费的裁量不合理。本案系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多次侵权行为所致,应由其负担全部诉讼费,以示惩戒。且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也是判侵权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被上诉人广州南方人才公司辩称:1.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在转载被诉侵权文章时已注明了作者杨黎明、来源广州日报,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恶意,影响不大,无需向杨黎明道歉;2.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将被诉侵权文章刊登在网站内页,需要打开多个链接才能看到,并未用于商业营利活动;3.杨黎明通过撰写多种类型的小文章,发表于广州日报,再在网络上检索转载人进行诉讼,存在通过诉讼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杨黎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州南方人才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网站上的涉案文章;2.赔偿杨黎明经济损失18500元;3.承担本案的公证费800元、差旅费700元,合计1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日报》2012年4月16日的“职场周刊”版面刊载了《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标题的右上方有“文/杨黎明”字样,全文共计1000余字。杨黎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清除浏览器的上网痕迹并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后,该处公证员使用该处计算机登陆网址http://u.job168.com/,在新弹出页面中点击页面上部的“U资讯”链接,在新出现的页面中持续点击“下一页”直至出现“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的文章标题,点击该标题,新弹出网页(网址为http://u.job168.com/read.jspinfo_no=104836)显示《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标题下显示“发表日期:2012-04-20”“杨黎明”字样,文末显示有“来源:广州日报”字样;点击网页底端的“关于我们”,显示有“Job168.com南方人才网是中国最大、最专业的区域性人才市场-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官方网站……”等内容;另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www.job168.com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南方人才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于2015年8月21日出具了(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4479号公证书。广州南方人才公司确认被诉侵权文章系其网站上传。经比对,该文内容与杨黎明主张权利的《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内容基本一致。本案与(2016)粤0106民初4462号、4464号案合并审理。杨黎明主张本案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800元,差旅费700元,并就合理费用主张提交了金额为8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杨黎明提供的《广州日报》刊载有《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作者署名杨黎明,在广州南方人才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据此认定杨黎明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登载了被诉侵权文章的事实已经(2015)浙甬天证民字第4479号公证书予以证实,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对此亦无异议,被诉侵权文章与涉案文章内容基本一致,广州南方人才公司未经杨黎明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发表被诉文章,其行为已构成对杨黎明对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杨黎明因广州南方人才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因侵权所得均无证据证明,综合考虑涉案文章作品的类型、广州南方人才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杨黎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合理程度、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并参考我国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7月15日判决:一、广州南方人才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在其经营的网站(http://u.job168.com/)删除被诉侵权文章《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二、广州南方人才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黎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00元;三、驳回杨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黎明负担250元,广州南方人才公司负担50元。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未能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有效的调解。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杨黎明上诉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广州南方人才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杨黎明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3.一审判决对诉讼费负担的裁量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比照杨黎明在一审时的诉请,杨黎明要求广州南方人才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是其增加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能有效调解,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杨黎明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知名度较高,他人明知或者应知该文作者及著作权人的情况,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广州南方人才公司的侵权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广州南方人才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杨黎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合理程度、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并参考我国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杨黎明上诉称一审判决并未考虑其维权成本的问题,在杨黎明未能举证其在制止广州南方人才公司侵权行为未果、不得不采取诉讼这种高额成本方式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上诉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便捷、有效且低成本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由此增加的成本,并非充分、必要,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杨黎明在一审诉请总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为20000元,一审判决合理的、酌情赔偿数额中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为2400元,属部分支持杨黎明的诉请,并由此按比例分摊案件受理费,该裁量并无不当。杨黎明的此项上诉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黎明的全部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朝阳审判员  郑志柱审判员  张 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日本法官助理刘小艳书记员冯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