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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长安与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政府、哈密市陶家宫镇新庄孜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长安,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政府,哈密市陶家宫镇新庄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谢长安,男,汉族,1957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哈密市陶家宫镇新庄孜村民委员会本院执行申请人谢长安与被执行人哈密市陶家宫镇人民政府,哈密市陶家宫镇新庄孜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新220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新220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审判员 :白合提亚   尔.热合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丽尼沙   .斯坎旦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