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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祝正明与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曹友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正明,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曹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祝正明。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友智。被执行人曹友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正明与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曹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曹友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以(2015)滨执字第1000-1号、(2015)滨执字第1069-1号、(2015)滨执字第21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县城阜东中路39号部分房产,且部分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因房产处置时间较长,案件短期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