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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杨某某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支行,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被执行人胡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