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乔红彦与曹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红彦,曹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037号原告乔红彦,女,汉族,1994年6月30日生,住址:栾城区。被告曹玉娟,女,汉族,1963年5月19日生,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红彦与被告曹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乔红彦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