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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乔红彦与曹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红彦,曹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037号原告乔红彦,女,汉族,1994年6月30日生,住址:栾城区。被告曹玉娟,女,汉族,1963年5月19日生,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红彦与被告曹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乔红彦负担。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