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能凯与被执行人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能凯,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能凯,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炼厂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0692482-X。法定代表人王卫平,经理。李能凯与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荆门民二终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能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李能凯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荆门民二终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荆门民二终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能凯如发现被执行人荆门石化朝阳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