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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刘奎、刘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刘奎,刘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日畦村。负责人:刘宗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奎。被执行人:刘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2015)凉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