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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治民与武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治民,武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746号原告:白治民,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学良,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原告白治民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文斌,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白治民与被告武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白治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治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治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白治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付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