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治民与武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治民,武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746号原告:白治民,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学良,男,196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原告白治民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文斌,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白治民与被告武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白治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治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治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白治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付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