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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树文与葛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文,葛启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5民初398号原告张树文,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保久、赵萱,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启友,居民。原告张树文与被告葛启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保久、赵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启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树文诉称,2012年4月,原告向被告葛启友购买羽绒服半成品,并向葛启友预付150000元货款,但葛启友在收到货款后却迟迟不给原告发货,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葛启友才陆续给原告价值3万元的货物,之后便不再发货,也不返还原告货款。在2013年1月11日被告葛启友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葛启友应当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款100000元。如若不还,由被告张丁丁连本带利在五年内还清,利息按照年息15%计算。被告张丁丁亦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被告葛启友至今没有偿还欠款,被告张丁丁也不愿按照协议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以及利息(按年息15%,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葛启友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葛启友购买羽绒服半成品,并向葛启友预付货款。2013年1月11日被告葛启友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兹有我和张树文因合同纠纷,我给张树文拾贰万元整,达成如下还款计划。一、今年年底前给张树文贰万元整(2013年1月31日)。二、余款拾万元在明年年底(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若不还,由张丁丁连本带利(按年息一分五算)在五年内还清。三、此前和张树文的一切合同、单据等往来账务都无效,以此据为准。四、此协议一经签字,双方都不得反悔,否则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原告和被告葛启友均在该协议签名,张丁丁亦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货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文与葛启友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葛启友欠原告货款1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负清偿责任。原告主张所欠货款的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的利息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且利率标准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启友未到庭举证、质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启友给付原告张树文货款12万元,承担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葛启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祁建领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代理审判员  卓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爱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