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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伟与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30615号原告沈伟,女,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瑞琪,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吴伟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建强,男。委托代理人吴毓敏,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伟诉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建强、吴毓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伟诉称,201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沪D2XX**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华夏路南约300米处时,与骑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下同)1,827.3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105,9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误工费10,9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修理费2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先予赔偿,余款由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赔偿。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不计免赔率)均投保在本公司,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沪D2XX**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华夏路南约300米处时,与骑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原告负主责,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驾驶员负次责。2015年8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程度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沈伟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右下肢软组织损伤,左肩袖损伤等,目前检见其左上臂三角肌、左肩胛冈上肌均有轻度萎缩,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45日。鉴定费2,3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原告仅左肩疼痛无其他病情等,故申请对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分析说明:……综合分析沈伟在左肩关节退变的基础上遭本次事故导致左肩关节损伤,外伤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70%左右)。结论为:被鉴定人沈伟在左肩关节退变的基础上遭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XXX伤残。伤后休息150日、护理45日、营养60日。重新鉴定费4,6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审理中,原、被告对车损费200元及原告赔偿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车损费1,500元(按责任比例)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意一致。原告主张医疗费1,827.30元,被告方对总金额无异议,要求扣除非医保之费用。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2,962元/年×0.1×20年(原告系城镇户口),被告方对期限、标准无异议,对等级不认可。原告主张营养费40元/天×60天,被告方认可30元/天。原告主张护理费50元/天×45天,被告方认可40元/天。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被告方认为如有伤残,同意按5,000元一级按责任比例计赔;如无伤残,不认可。原告主张误工费2,190元/月×5个月,被告方不认可。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无发票),被告方认可200元。原告主张衣物损失费500元(无发票),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表示事发时原告所穿黑色羽绒服的右肘部损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为没有证据不认可。原告主张鉴定费2,300元,被告方认为鉴定费属于三者险范围,如重新鉴定推翻该鉴定意见,则不同意承担鉴定费。如重新鉴定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在商业险内按责任理赔。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原、被告对车损费200元及原告赔偿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车损费1,500元(按责任比例)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意一致,并无不当,可准许。医疗费的多少由本院审定。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律师费,并无不当,可准许。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的多少由本院酌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多少,由本院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等酌情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的参与度为70%,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相关费用先按70%计。本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由此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双方按各自的事故责任分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沈伟医疗费用赔偿额(医疗费1,827.30元、营养费2,100元)中的2,749.11元,死亡伤残赔偿额【残疾赔偿金105,924元、护理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中优先赔付)、误工费10,950元、交通费200元】中的87,026.80元,财产损失赔偿额(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修理费200元)中的500元,合计90,275.91元;二、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伟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车损费1,0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计1,464.50元,由被告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负担;鉴定费6,900元,由原告沈伟负担2,07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