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敬伟与丁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伟,丁仁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752号原告:王敬伟,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丁仁德,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伟与被告丁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敬伟负担。审 判 长 杜 鹃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