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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5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敬伟与丁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伟,丁仁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752号原告:王敬伟,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丁仁德,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伟与被告丁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敬伟负担。审 判 长  杜 鹃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