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甲,杨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80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魏华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毅,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郑某乙,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