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执909号之一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广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廖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广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石城路口。法定代表人:魏周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发剑。被执行人:廖明清,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广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明清、黄忠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喜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廖明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景泰县广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费25685元。廖明清未履行,景泰县广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明清名下甘xxx**号小型汽车。审判员 孙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