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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铁旦与高尔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旦,高尔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998号原告张铁旦,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尔红,男,汉族。原告张铁旦与被告高尔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庆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铁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张铁旦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