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铁旦与高尔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旦,高尔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998号原告张铁旦,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尔红,男,汉族。原告张铁旦与被告高尔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庆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铁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张铁旦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