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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与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778号原告: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地区六安市东桥镇二道杠村,组织机构代码15298292-0。法定代表人:高广友,系厂厂长。被告: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815C。负责人:马广清,颍上县迪沟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屈辉,颍上县迪沟镇司法所所长。被告: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县爱溪镇北街12号。原告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与被告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六安市东桥镇防水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