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蔡雪峰与蔡进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峰,蔡进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595号原告:蔡雪峰,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进才,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婵,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雪峰与被告蔡进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蔡雪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蔡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