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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蔡雪峰与蔡进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峰,蔡进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595号原告:蔡雪峰,男,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进才,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婵,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雪峰与被告蔡进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蔡雪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由原告蔡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