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庞龙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龙,西安华西专修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庞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华西专修大学。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庞龙与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管所、市场监管局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鹏 晖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代理审判员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