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恢字第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彭珍莲与黄道林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珍莲,黄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恢字第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珍莲,女,1951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桑植县。被执行人黄道林,男,1958年9月8月出生,土家族,职工,住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珍莲与被执行人黄道林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道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珍莲执行款34500元,2016年10月24日已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执行款24500元尚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道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彭珍莲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彩红人民陪审员 唐文清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