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峰与陈学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陈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民初2996号原告:梁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焜,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敏。原告梁峰与被告陈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借款利息约人民币20万元(自2009年11月6日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贷款20万元,双方约定,被告须于2个月内还清,但至今为止,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陈学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借条》、《(2009)龙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学敏于2009年11月6日出具欠条向原告借款借款20万元,约定两个月之内还清。2014年4月10日被告又重新出具借条承诺之前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约定年底之前还清。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庭审中表明是口头约定年利率24%,但《欠条》、《借条》中均并未写明利息,因此应当认定为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该笔借款利息应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学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梁峰;二、驳回原告梁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群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王惠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家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