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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384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潘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