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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汪莉萍、魏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莉萍,魏炜,吴伟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924号申请执行人:汪莉萍,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魏炜,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吴伟樑,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汪莉萍与被执行人魏炜、吴伟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姚市长青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99136.79元、利息48855.05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其他约定的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莉萍与被执行人吴伟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吴伟樑分期支付欠款250000元。现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魏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