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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沈岳明与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岳明,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76号原告:沈岳明,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静,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76号。法定代表人:林玉平。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女,公司员工。原告沈岳明诉被告福建海峡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沈岳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岳明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