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守田与中龙石材(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田,中龙石材(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杨守田,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保民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404271313被执行人:中龙石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镇富岭村。法定代表人:张德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守田与被执行人中龙石材(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重复申请为凡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辽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保劳人仲裁字(2016)第0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