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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方红与佟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方红,佟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076号原告:于方红,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佟绍龙,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方红诉被告佟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