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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维林与孟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维林,孟思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维林,男,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思宇,女,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田维林因与被上诉人孟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89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维林于2016年10月24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对案件产生了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维林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890民事判决;二、准许田维林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田维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田维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