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特15号陈x申请宣告何xx失踪g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陈x与被申请人何xx系母子关系,何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特15号申请人陈x,男,200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蒋xx,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陈x的祖母。被申请人何xx,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何x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何xx于2010年因申请人之父陈春x分手后离开家,至今未与婆家、娘家、亲友联系,经多方寻找未果,现下落不明,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何x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何xx,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312261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何xx系儿子与母亲的关系。被告申请人何xx与申请人之父陈春x同居于2004年2月14日生育申请人陈x,2010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父陈春x分手后离开家,去向不明,至今未与婆家、娘家、亲朋好友中的任何人联系,包括被申请人的父亲,所在村委会证明被申请人何xx已经下落不明。2016年2月18日,申请人之父陈春x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现申请人只能随祖母蒋xx一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登报发出寻找何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xx已下落不明达二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xx为失踪人;指定蒋xx为失踪人何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何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x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