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银与被告周銮英、伍小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伍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076号原告张某,女,194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满元,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伍某,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伍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以已与二被告达成赡养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湘荣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贺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