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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俊卿与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335号王俊卿:你因诉禹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禹州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治安处罚行为的行政职权与管辖权;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北京市中南海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和处理的地点,你在该地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的信访反映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