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康柏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财保65号申请人: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津滨杰座2区A座2门502。法定代表人:曹玉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顒斐,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亚平,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康柏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万达北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康柏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33.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73034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康柏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33.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385元,由申请人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董丽娟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