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马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马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马栏,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蒲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渭清路西侧客运中心院内。负责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1,该公司职员。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马栏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要求被告人李马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10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与被告人李马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祥安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王友兰人民陪审员 席富英人民陪审员 余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曼曼 来源:百度“”